承诺的迟到简言之就是迟发迟到,这个比较严重,所以承诺的迟到构成新要约,不过有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承诺的迟延简言之即:未迟发却迟到了。而且这往往不是因受要约人导致,而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因此其法律后果不应有受要约人承担,此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仍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但毕竟是迟到了,为了衡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这里也存在一个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