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土[2003]3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3.4856公顷(其中耕地32.87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福清市江阴镇下石村水田20.93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098公顷、未利用土地0.958公顷,何厝村水田11.9495公顷、其他农用地0.60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35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293公顷、未利用土地1.33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38.6116公顷,作为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3.4856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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