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为主,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既有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消极的作用;同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为主的待遇制度,已不适应当今形势,变革现有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势在必行。必要性,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国内国际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内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由原来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构向资本及技术密集型(知识型)产业结构的过渡时期。93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经济领域的各种制度都进行了重大的甚至根本性变革,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国家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整、宏观经济调控法逐步确立,如银行法,财政法、金融监控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必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更加公正,稳定的投资环境。国际投资环境而言,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将为国际投资环境提供更加合理公正的投资环境。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国际资本自由程度日益增强,发展中国家在90年代中期进一步出现了投资自由和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便利的总体发展趋势。晚近国际投资环境中,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制与发达国家投资自由相对峙,进入九十年代,面临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发展中国家调整完善投资法律,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更加宽松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如越南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越南国会1987年12月通过了第一部《外国投资法》,随着改革深入发展迫切需要完善外资法规定改善投资环境,越南国会1996年11月12日又通过新的《外国投资法》,内容更加广泛,条文更加鲜明,有些条款也更加宽松。③印度尼西亚于1967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后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多次进行了修改,还制定了其它一系列有关法规,为吸收和利用外资提供了法律依据。④但同时出现了不利于我国利用外资因素: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开始复杂,对资金需要的增加;东盟实行大规模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政策,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增强;东欧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已开始成为外国投资的热点;欧共体一体化,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东南亚金融风波对我国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复关受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成员国面临重重障碍(现已基本解决)。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平等为本质特征,追求效益最大化,它要求一切经济实体市场主体地位均等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反对超国民待遇,反对次国民待遇,主体地位一律平等。目前给予外企广泛范围的优惠政策,造成国内外企业间待遇的差距,地位不平等,违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扭曲市场公平竞争,不利发挥市场全部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阻碍国民经济发展,不利形成全国统一范围内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
(三)与国际经贸惯例接轨的需要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进最基本原则。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要求。乌拉圭第八回合多边贸易总协定中达成的《与贸易为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对传统国际投资法的内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TRIMS协定目标是消除各种扭曲外国投资政策,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成员国采取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TRIMS协定附录规定,为取得某项优惠所必须的措施,即对外资的鼓励措施,一旦扭曲了国际贸易,即为总协定所禁止。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大舞台,称国际经济联合国),成为其成员国,才能更好地与国际大家庭中的成员更好进行经济交流,更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能够在21C扎稳脚根,否则游离在国际经济大家庭之外。只会能受到歧视待遇,畸型发展,更谈不上吸收和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因此,有必要加参照国际惯例准则,重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完善我国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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