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拆迁之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司法强拆后,一般没有拆迁补偿。如果司法强拆有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在搬迁前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二是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向区县住房和土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协议的,依法强制拆除。(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2)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组织强拆;(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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