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姜小宇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某处房屋,并通过转账形式向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意向金,其后,因卖方拒绝出售房屋,姜小宇认为中介公司收取意向金,却居间不成功,构成违约。后中介公司虽向其退还了4万元意向金,姜小宇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姜小宇没有买到房屋,但是,中介公司已经退还了小宇的4万元意向金,可以说中介公司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任务。但是,小宇上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双倍定金是否能成功呢?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只是提供媒介服务,最终能否居间成功,主要看买卖双方的合意,姜小宇交给中介公司的4万元只是意向金,也并非定金,况且,中介公司也不构成违约,故驳回姜小宇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中介公司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只是提供媒介服务,收取相应报酬。本案中,姜小宇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并非定金,很难适应定金罚则,另外,中介公司能否居间成功,主要看买卖双方最终能否达成合意,不能将居间不成的责任归咎于中介公司,因此,姜小宇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
李万军作为买方通过中介公司与杨二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万军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积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让李万军没有想到的是,杨二盛又私自将房屋卖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万军认为中介公司给其介绍了不诚信房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杨二盛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大家可能也会认为房屋中介应该赔偿当事人,但是,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并无过错,其提供的房源信息亦真实,不存在隐瞒、欺诈的事实存在。杨二盛一房二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判令杨二盛归还李万军首付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同时判令中介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进行相应居间服务,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并非虚构,只是因杨二盛私自一房二卖,给李万军造成损失,但中介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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