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实属于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如何处置,可以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协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颁发闲置土地认定证书。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理:
(一)延长开发期。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竣工的期限和违约责任。(2)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计算、征收或者退还地价。土地利用变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由国有建设用地所有人重新开发。自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如果已经缴清地价、落实项目资金、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可以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用地。(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办法。
除前款第四款规定外,开工建设和开发的时间按照新约定的时间重新计算。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挂牌、拍卖、竞价等。上市
出让人发布上市公告,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情况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
出让人接受买受人的竞买申请,更新挂牌价格,在挂牌期限届满时根据竞买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2。拍卖
转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并根据竞买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全文8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