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通报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余强(化名)在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母亲将其名字改姓随自己的姓氏,余父刘某知晓后,拒绝再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余强的上诉。
2012年12月21日,余强父母协议离婚,约定余强随母亲余某生活,父亲刘某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起初,刘某每月将抚养费转给余某账户,但今年5月开始,刘某就停止支付抚养费。随后,余强母亲余某多次催促刘某按时支付,刘某不予理睬,于是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而刘某则在法庭上要求余强恢复原姓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义务,且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子女的姓氏而改变。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双方的抚养义务并不随之而改变。原告余强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被告刘某应当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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