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姓氏的约定有效,但该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恩爱小两口为孩子姓氏闹离婚
生孩子是喜事,往往使夫妻关系更稳定,可是苏州一对原本恩爱的夫妻却因此闹上法院要求离婚,原因只是为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产生了矛盾。6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金某和妻子李某三年前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当时口头约定生两个孩子,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婚后小夫妻十分恩爱。2004年底,一个可爱的女儿呱呱坠地,本来给他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天伦之乐。可是在女方父母的要求下,李某一个人偷偷给女儿报了户口,取名李澜。金某得知后觉得孩子不随自己姓很没面子,遂与岳父母和妻子产生了口角,双方互不相让闹得李某回了娘家。虽然后来李某回来了,可是岳父母要求他们再生一个孙子,也要姓李。金某觉得过不下去了,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要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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