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工伤,但可以认定为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观性,既无意性。因公牺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牺牲。譬如:某公务员在岗位中去卫生间摔倒致死,可以认定“因公死亡”(或工伤死亡),却不应认定为“因公牺牲”;同理,某农民在闲暇时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就应该认定为“因公牺牲”而不应认定为一般“死亡”。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倍加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金。凡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可享受特别抚恤金。
1980年民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均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对于村委工作人员因公殉职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原因造成的,所需要赔偿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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