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人去世后,需要注意房屋产权处理、共有人意见征得以及买卖程序等问题。遗产继承顺序为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共有人可以签署共有人协议,规定共有人如何处理房产。如果共有人要出售房产,必须先办理继承,继承程序结束后才能进行买卖。
房产共有人去世后,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要先按照遗产处理。首先确认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时才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2、如果继承人或在生的共有人要对共有的房产,那么双方在处分房产时,都需要征得另一方共有人的意见。3、产权人去世后,如果要对共有的房屋进行买卖,必须需要先办理继承,继承程序结束之后才能进行买卖。
房产共有人变更的类型:
增加、减少、变更共有人三种
1、增加共有人的情况
原产权人要将他的份额一部分转让给新的共有人,增加新的共有人,要按买卖或赠与的形式原共有人视为卖方或赠方,新的共有人视为买方或受赠方,办理变更登记,交相关税费。(受赠方是未成年子女的不交契税)
2、减少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少的共有人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的共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按买卖或赠与交税费。
3、变更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掉的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变更的共有人,按买卖或赠与交税费。变更共有人在登记时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变更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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