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
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一、生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生育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2、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二、计划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计划生育政策于1982年9月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同年12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表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设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其主要目标是提倡晚婚生子,少生优生使得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计划生育制度将严格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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