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的安置房不是商品房,所属的土地是划拨或集体性质,不允许买卖,无法过户。
需要房主持有安置房满5年,凭安置协议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
办理完毕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此时住房是商品房,才可申请过户。
回迁房房产证如何办理
被拆迁人取得回迁房后,如果是首次办理产权登记的,被拆迁人可以持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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