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花甲老人怕相处两个月的女友不能与自己保持长久的关系,就动刀杀她,之后让人报警,自己在现场等警察。日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愚纯(化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家住大洼县某村的许某家前院门房被一个叫小红(化名,被害人,卒年45岁)的单身女子租住了三个月了,她没有职业(育有一子一女,已经和丈夫离婚,子女都不在身边)。有个六十多岁的老头经常来看望小红。
2007年1月10日早上大约七点钟左右,房主许某刚要到外面去,就见昨天来的那个老头到他门口,手里拿着一把粘满血迹的尖刀,说我把小红杀了,我控制不住了,你打电话报案吧。说完,撂下目瞪口呆的房主就进了小红住的屋内。房主缓过神来后赶紧让儿子打电话报了案。
大洼县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电话报案。该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何愚纯控制。经审讯,何愚纯对其杀害小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盘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小红系被他人以具有一定质量、刃长的单面刃锐器砍头面部等处,刺击颈胸腹部等处,造成左颈内静脉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左肺破裂、肝破裂、结肠破裂、小肠及系膜多处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愚纯与被害人小红系不正当两性关系。2007年1月9日,被告人何愚纯携带一把剔骨尖刀来到小红在大洼县田庄某村许某家租住的房屋内,与小红同住一宿并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愚纯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尖刀砍刺小红的头、面部,颈部、腹部数十刀,将小红杀死在炕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愚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何愚纯让他人报警,自己留在作案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具备上述可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杀人手段残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不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判决后,何愚纯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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