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劳动者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事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在劳动者请事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具体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事假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职工在病假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支付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事假工资,劳动者有权提起仲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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