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合同签订就生效么
地役权合同签订成立之后不一定生效,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那么地役权合同无效,地役权未成立,反之生效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合同包括什么条款
地役权合同包括以下方面的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
4.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可有偿或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6.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三、地役权合同怎么有效
地役权合同有效是自签订合同时便开始的,因此就要求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才能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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