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有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受法律保护: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艺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下: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其官方翻译;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和公式。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一般认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2、合法性
作品仅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此规定表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而且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结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可以了解到,创作出来的作品想要受到《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那么就必须满足独创性、合法性的条件。要是创作出来的“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则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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