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商标异议的抢先权是否构成抢先权
恶意商标异议是否构成恶意抢先权。“恶意抢先”是指申请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对他人已经使用但未以自己名义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成功即为恶意抢占,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恶意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占。第三十一条所谓“恶意商标注册”,是指依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所谓“不正当商标注册”。因此,“恶意注册”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恶意抢占”的构成要件如下:
(I)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一种主观要件。
“恶意抢占”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这种行为本身就占据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就相当于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盗窃。更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占”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后,他将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置权向注册人高价转让或许可该商标。如达不到上述目的,将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赔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一主观因素的确立?我们不可能深入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理解他们的主观愿望是否是为了不正当的利益。我们只能通过现象来分析他的本质
什么现象可以分析?一是看他在成功注册后是否自己使用,即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以及该产品是否与注册人的产品相似或相似;第二,是否将商标高价转让或许可给注册人;第三,是否直接指控注册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要求。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主要不是为自己使用,甚至没有产品,然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索赔,我们可以准确地确定他的主观目的是寻求不正当利益
(II)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一种行为要素
不正当手段,即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非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中虚假填写有关事项的。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无法对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不当手段的认定只能在异议程序或注册人申请撤销商标的后续程序中进行,注册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不当手段
一些公司可能并不急于注册其商标,当他们在公司稍微出名后申请注册商标时,他们会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走了。因此,我们必须及时注册商标。此外,如果对商标存在恶意争议和异议,这也是一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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