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恶意抢占有何规定?
时间:2023-05-07 09:24:07 3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对方n的商标存在,另一方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

II.如何判断商标的恶意注册

1.“已使用和有影响力”商标“已使用和有影响力”的判断“未注册”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在一定区域内为有关公众所知的未注册商标“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案件、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后申请注册的案件,以及在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未续展而已注册但仍在继续使用的案件。”“相关公众”包括商品或消费者的生产者和由商标标记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考虑货物或服务的性质、类型、价格和其他因素对其范围的影响。和注意力的程度。确定“已使用”和“已使用”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最基本前提。使用时间范围原则上以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准,使用地域原则上以中国为准。但是,如果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但证据可以证明域外使用的影响能够到达相关的中国公众,则也可以承认证据的相关性。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恶意商标注册会扰乱市场,损害企业利益。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先注册商标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对于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否则即使注册也将被撤销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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