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2、特殊风险的责任。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安全送达,则货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出售货物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而承运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指如果货物受损,承运人依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送达,承运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障范围不同
货物运输险的保障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宽泛。在货运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使用自己的资金补偿;如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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