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受理工伤案件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本案中,赵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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