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员工享受带薪年假。
员工的职业生活与个人的休息时间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通过强制手段让员工休年假。
在特殊情况下,若确实由于工作需求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则需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后方可放弃该项权益;若员工在此期间仍旧选择工作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工资的三倍作为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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