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从孩子出生时就可以开始执行。育儿假在“三周岁以下”休完,“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最后一次须在子女满36个月(含)内休完,子女年龄超过36个月后就不再享受。
江西省出台的《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规定,具体如下:
1、子女分别在0—1周岁、1—2周岁、2—3周岁,夫妻双方各休10天育儿假。
2、夫妻育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3、育儿假10天指累计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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