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没有完全理解就草率签订协议,很容易为纠纷埋下隐患。日前,无锡市北塘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官司,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王某有一套总面积为130余平方米的房屋,分为前朝和后朝。2002年12月,王某和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决定将自己房屋的后朝所造的上下两层房屋(从阳台至后墙)卖给赵某,同时双方约定,房屋的前朝与后朝之间的天井与二楼连结前后幢楼的过道主权归王某,使用权属赵某。一直以来,双方相安无事,而当王某提出要改造房屋、收回过道另作他用时,两人闹翻了。2008年,王某在天井阳台下砌了一堵围墙,把过道堵住,强行收回失地。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赵某房屋的采光及通风,双方闹上了公堂。
法庭上,两人各执一词。赵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使用权归自己,他使用过道名正言顺,王某无权收回。而王某也觉得委屈:主权归自己,那就是自己的东西,难道自己的东西自己还不能做主吗?
承办法官认为,问题就出在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首先,主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容易产生歧义;其次,对于过道的约定双方在认识上也不统一,使用权没有约定期限,当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分歧时如何解决,所有权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收回等等都未明确。正是协议中不经意的一句话,造成了双方历时数年的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同意疏通房屋阳台的排水管道,赵某也表示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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