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时间:2023-06-03 10:11:58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Ia,i≤100%。二、简化表述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其实简而化之,将公式转化成文字可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任何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只要了解了简化版的公式,都可以套用公式为多等级伤残者计算其实际赔偿额,而非一筹莫展。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完全责任:100%;主要责任:9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20%;轻微责任:10%。(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四)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三、举例: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又假设: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100000×80%×53%=42400元详见http://www.zhangjiaqing.com/ShowNews.asp?id=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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