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3-26 09:51:53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期限不少于90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法。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法。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丈夫护理假

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

6、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7、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8、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9、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10、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元补贴。

二、生育报销能报多少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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