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问题决不仅是收取费用的比率问题,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龙头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费率确定得科学合理,才能兼顾参保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费率征收方式灵活有效,才能方便企业参保,同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论述,以与广大社会保障同仁商榷。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这里所阐述的,就是所谓工伤保险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
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初衷,主要是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1)风险较小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服务、餐饮仓储、邮政电信、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等行业;
(2)中等风险行业,包括房地产、体育娱乐、水利管理、轻工制造、建筑安装等;
(3)风险较大行业,包括石油加工、化工制造、煤炭开采等。按照《通知》规定,这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1至3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主要是学习和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国家工伤保险的费率制度。据有关资料介绍,日本工伤保险现在有50多个费率,最高为工资的14.5%,最低为0.5%,每三年由厚生劳动省调整一次;加拿大对企业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20%左右,最高可达30%,对事故率高的企业给予惩罚,对事故率低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与职业病。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在实际操作中的划分还不够科学,对工伤预防的促进作用还不甚明显。相反,苏州、上海等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大体统一的费率,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践表明,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简言之,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细化,还是应该考虑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实行粗线条化的费率制度,需要深入实际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推敲商榷。由于工伤保险理论、管理手段和水平,乃至管理队伍还远未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的费率制度的成熟完善还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除上述确定费率方式以外,在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式和具体情况,还可以采取其它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法。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和吨煤提取等方式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韩国等国家就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征缴方式。对工厂、商店等连续事业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征缴工伤保险费,对建筑施工企业等有期限事业则采取按工程造价比例预先提取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即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左右)确定工资基数,再按照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目前,这种确定费率的办法已被我国的湖南岳阳、福建厦门等地学习使用。湖南岳阳、福建厦门两地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在建筑项目立项之初就从工程预算中按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岳阳的提取比例是工程造价的20%的1.4%,厦门的提取比例为工程造价的20%的1%)。然后,按照实名制,从制度上实现了建筑企业流动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流动性大、参保工资基数确定难等实际问题,实现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应保尽保,为这一高危行业织起了一张无形的保护网,有效地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吨煤提取方式的原理与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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