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16年8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保护
第四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三)遵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四)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依法告知女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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