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申请政治避难将以叛逃罪立案
时间:2023-06-11 08:30:28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简称《立案标准》),对31种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军人申请政治避难、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等行为,无论是否已经离境叛逃,都将以叛逃罪被立案。

军人涉嫌犯罪情形39项立案起点调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自2011年6月开始,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论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进行了《立案标准》的修订起草工作。此次修订较大修改共120余处,修订后的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并对《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名词定义等作了明确界定,使其更有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昨天,国防部网站已全文刊发了《立案标准》。

军人叛逃立案情形删除离境出逃情况

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对军人叛逃罪的应予立案情形规定更为严格。在2002年颁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军人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将被立案,而近日颁发的《立案标准》则规定,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就应予立案。

其他几项军人叛逃罪立案情形,也删去了出逃后出境后等条件,如将原出境后申请政治避难改为申请政治避难,原出逃后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改为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原出逃后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改为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这意味着,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申请政治避难、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等,无论是否已叛逃,都将按军人叛逃罪立案。此外修订后的《立案标准》还将原掌握、携带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改为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

军队特殊单位番号不再列为军事秘密

修改后的《立案标准》对军事秘密的规定作出调整,包括内容由原先的14款改为12款,删去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和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两款。

《立案标准》还将军事秘密的定义修改为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新加入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的表述。

军事秘密内容的其他款项中,加入了具体事项、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事项等新限定,如将原国防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改为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将原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改为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将原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改为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由此缩小了军事秘密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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