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抵押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抵押物所有权和价值证明原件。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持上述文件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二)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原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证原件。抵押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变更项目的原始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上述文件到原工商分局办理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动产抵押登记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动产抵押登记证原件。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
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上述文件到原工商分局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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