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是: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
一、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享有权益吗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是享有权益的,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2、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没有过错;
3、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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