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破产。则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到期之日,保证期间的计算不受债务人破产程序相关事实的影响。作为债权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单独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申报了债权,但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可以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主债务到期前,债务人即破产,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在该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此时。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全文6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