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3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