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过了六个月不能起诉对方。因为保证合同是一个从属合同,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还款责任是在主合同债务人不承担或者不能承担的情况下才承担的。当事人只有首先起诉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时才能加保证人为第三人,所以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
做担保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2、不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对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定如下: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起诉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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