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报告的五大陷阱有什么
时间:2023-03-01 18:51:33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评估机构无资格

对咱们被征收人来说,在收到评估报告时,要看委托人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的资质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可以从事什么样估价业务?如果不具有资格,那么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二、选定评估机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也就是说,咱们可以自己选择评估机构,征收方直接指派评估机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三、评估机构未实际入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如果评估机构仅对房屋外围进行估测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

四、评估时点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比如说1995年建造的房屋,到2019年决定征收并公告,那么确定房屋价值应当是按照2019年的价格进行计算的,如果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前的价值计算,那就是违法的。

五、评估方法不合理

注册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有些估价师为图省时省力,未对被征收房屋做出适用性分析,这样评估出来的价格是无理无据的。

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如果我们对收到的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做出解释和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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