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相关男方决定出售其自有房产,则并不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然而,若涉及到出售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则必须取得配偶的明确同意,且需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
如男方未经配偶许可擅自行使处置权将共同持有的房地产予以售出,那么该配偶有权依法要求收回该物业;然若第三方以善意购买,支付了相应合理的购置价款,并且已经成功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交易便被视为有效合法,此时配偶将不再具备追回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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