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若房产所有人为男性且欲出售其个人财产支配下的房屋,则无需配偶的签名许可;
然而,出售由夫妇二人共有财产的房屋时,将需要得到配偶的明确授权及共同签署。
在此过程中若男方未经许可擅自处置了这座住宅,其配偶仍保留有追索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当交易基于善意购买者、以合理价格完成、并已经履行完相应房地产登记手续之后,这个购卖行为便会被打上法律认可的有效印记,如此此时配偶也不能再向第三方主张追回这处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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