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逾半年之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终于在7月初获得保监会原则性通过,预计将在近期正式公布实施。此次通过的草案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区别不大,实施后将废止2003年开始实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公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而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则提高了这一监管标准,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由原来的30%、70%以及100%分别提高到100%以下、100%~150%及150%以上三等。
其中,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将遭到保监会采用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甚至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拍卖资产等措施进行监管。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方为正常公司。
由于偿付能力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
保险业内人士为理财一周记者解读了该草案。有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般保险公司在运营时已经相应计提了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在150%以上当然好,其实一般不会出现赔不出的问题,提高这一标准对投保人的利益来说意义不大。该人士还表示,《规定》的重点可能是在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上,为了防范一些保险公司违规使用资金,比如之前新华人寿挪用资金一案。
此外,他还表示,提高监管标准对大、小保险公司的影响其实差不多,因为大公司客户多、赔付相对多,小公司客户少,相对赔付也会少,就是说偿付能力充足率和企业规模关系不大,因而保险公司所受的影响是相同的。
而东方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王小罡则对记者表示,保监会加强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对于行业发展颇有意义,因为这样才能遏制行业中的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过度的价格竞争将很快就耗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他说:行业中,特别是财险行业的价格竞争比较激烈,如果总是去监管市场行为,根本管不胜管,因此必须注重对后台的监管,也就是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现在的偿付能力标准是150%,这就对控制险企之间的恶性竞争起到更显著的作用。
王小罡表示,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一些融资办法;如果偿付能力足够,那么以后开展业务还是要时时以偿付能力为导向,不乱贴费、贴条款、贴费率,不要以太低的价格承保等等。
此外,他还指出一个常人理解上的误区,那就是保险公司并非提取了足够的责任准备金就一定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实际上必须做投资,因为准备金是要拿去投资的。如果投资亏损就会损及偿付能力。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