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6)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二、办理材料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需查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
渔船相片原件及电子相片3张(左舷、右舷、尾部各1张,电子相片每张大小为200k)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还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原件。
1.“申请方负责人”一栏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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