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人: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住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和理由:
从2010年11月份开始,申请人XX便来到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承包的平果县通村水泥路硬化那海至石赵公路工程No6标工作,此工程由XXXXX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申请人被安排任运输混凝土车辆的司机,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20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安排,驾驶运输混凝土的车辆时翻车冲下山坡,因外伤致右肘(zhǒ)部疼痛、流血3个小时于2010年12月20日到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
1、右尺骨开放性粉粹性骨折;
2、右肘关节脱位;
3右尺神经断裂;
4、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垫付部分医药费,配合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部分赔偿款,但没有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没有支付申请人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申请人出院后,于2011年11月21日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2月5日出具[2011]临鉴字第394号《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XX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1、申请书副本X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2、证据XX份;
3、其他材料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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