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一方的债务不一定算共同债务。取决于债务的原因,如果一方受不了对方的虐待、歧视而离开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生活或尽法定赡养义务或治疗疾病而承担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将判决夫妻之间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
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承担的债务,其生产经营收入不用于养家糊口或者家庭共同支出,那么其经营与生产是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因此所承担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对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时房贷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房贷不是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由法院判决该房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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