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清算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各方当事人不能像处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那样,当事人之间所占有的信息都可充分的得到披露。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职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少有机会获悉与之有关的详细情况,即便于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知道相关情况,但这时破产清算的审计、评估报告均已作出,若有瑕疵,纠正起来也相当困难被动。因此,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能满足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在存有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一方利益分配增多就意味着另一方利益分配的减少,各方对利益的分配更加关注。因此,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及时了解情况,知悉自己的应得份额,也知悉他人的分配数额。若有争议,破产企业职工可及时提出异议,以便问题得到顺利及时地解决。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有效地监督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破产清算涉及破产企业各个方面,基础在于各个方面的基本资料的占有上,而破产企业,尤其是历史较长的破产企业,其财务帐册、人事档案、合同、文件档案会存在混乱、丢失等保管不善现象,还常有囚财务人员更迭频繁、业务经办人不详而导致的资料不全等管理不善的状况。因此,破产清算在资料占有方面存在困难,难免会出现纰漏。及时地向企业职工发布有关信息,收集有关信息反馈,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破产清算错误,提高破产清算的精确度。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也有利于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职工的沟通,及时消除双方的误解,避免社会动荡。另外,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还可促进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进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有利于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不完善和企业清算法尚未制定的条件下,在企业破产清算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实务中,为实际操作需要,而需采用的有效方式。一方面,它可弥补企业破产法程序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又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解决破产企业职工问题开创出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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