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作为担保人进行借款行为时,若担保合同中明确注明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那么这对夫妇均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反之,若担保合同仅规定其中一方须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另一方则无需承担此项保证责任。
倘若担保合同对于保证方式未作具体约定或表述模糊不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依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若是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出现该条款中所列举的特定情形之一。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夫妻作为担保人借款时,担保人是否负有责任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具体约定。
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夫妻双方均须承担保证责任;
若为一般保证,除非出现特定情形,保证人才得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的具体约定未能清晰界定的情况,应按照一般保证的标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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