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其主要认定标准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行为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有效,此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更不能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此基础上,假如某一方提出借贷要求,并由其配偶作为保证人,同时无论是行为本身还是其引发的法律效力均满足上述几点要求,则可将该保证行为视为有效力的。
然而,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述之严重不当行为时,例如该保证受行为人虚假表意的影响,或者涉及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严重违反行为,甚至是行为人与债权人之间恶意勾结,进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等情况,则这样的保证行为将失去其有效性。
因此,在未提供相关案件细节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就某个特定的保障行动是否有效作出准确评测。
若该保证行为严格遵循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反之,若未能达到这些要求,那么它便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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