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别人的作品需要付费吗
时间:2023-05-02 20:43:57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播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条例。广播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播放他人以类似方式创作的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播放他人的视频产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报酬,广播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在音像载体上录制广播电视节目,复制音像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前款所称广播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第一条为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自广播电视第一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播电视台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著作权管理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播放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台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并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以下简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录音制品时,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进行的第一次广播、重播、重播,可以与管理有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约定固定金额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管理有关权利的广播电台,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一)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年度广告收入结余扣除15%的费用,报酬金额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报酬金额相乘计算。(二)报酬金额按本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总时间乘以单位时间报酬标准计算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著作权人报酬数额的,报酬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按下列报酬标准协商:(一)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下简称播放时间比例)本台或频道(频率)低于1%时,支付标准为0.01%

(2)播放时间比例大于1%小于3%时,支付标准为0.02%

(3)播放时间比例大于3%小于6%时,支付标准为0.09%小于0.15%,游戏时间比例每增加1%,相应的支付标准增加0.03%

(4)游戏时间比例大于6%小于10%时,相应的支付标准为0.24%-0.4%。当播放时间比例增加1%时,相应的支付标准增加0.04%

(5)播放时间比例大于10%小于30%时,支付标准为0.5%

(6)播放时间比例大于30%小于50%,支付标准为0.6%

(7)如果播放时间比例超过50%但低于80%,支付标准为0.7%

(8)如果播放时间比例超过80%,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确定著作权人报酬数额的,支付标准为第六条的0.8%,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下列报酬标准协商报酬数额:

(一)游戏时间比例低于1%的,报酬标准为0.02%

(2)游戏时间比例在1%以上3%以下的,支付标准为0.03%

(3)游戏时间比例在3%以上6%以下的,支付标准为0.12%至0.2%。当播放时间比例增加1%时,相应的支付标准增加0.04%

(4)播放时间比例大于6%小于10%时,相应的支付标准为0.3%-0.5%。当播放时间比例增加1%时,相应的支付标准增加0.05%

(5)播放时间比例大于10%小于30%时,支付标准为0.6%

(6)播放时间比例大于30%小于50%时,支付标准为0.7%

(7)如果播放时间比例超过50%但低于80%,支付标准为0.8%

(8)如果播放时间比例超过80%,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人报酬数额的,支付标准为第七条的0.9%

,报酬数额按照下列报酬标准协商:

(1)**广播电台单位时间报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2)广播电台、电视台单位时间报酬标准为自支付之日起五年内每分钟1.50元这些措施的实施,第八条广播电台、广播电台播放录音制品,未与管理录音制品有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固定报酬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每分钟二元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未协商确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应当确定支付给管理有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报酬数额,第十条中部地区广播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额,为依照本办法计算的报酬额的50%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西部地区广播电视台和专门为儿童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数额的10%计算;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广播电台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从本办法实施后五年起,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50%计算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设立广播电台,以播放录音制品为收支决定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统筹安排的,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广播电台、广播电台通过著作权集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移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的姓名、播放时间等,但经双方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电台或者**电台播放录音,未支付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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