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为他人发表的作品付费。经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人许可并支付费用,可以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的,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或者采用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作人、录像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播放他人的视频产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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