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侵权。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商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详细办法应按国务院划定执行。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片子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片子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划定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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