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许可他人播放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等;义务有: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等。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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