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员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应当先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孕妇怎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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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提交书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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