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小刘是某家具公司的装卸工,每年七八月都是小刘所在公司的业务旺季。为了赶业务量,在连续几日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公司仍会安排小刘从事露天作业,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小刘高温津贴。小刘了解到相关规定后就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但公司没有回信儿。后来,小刘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申请请求。
评析
2007年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下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维权7点提示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
高温津贴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资之中,并且要按月发放,不得按工作日发放。
用人单位不能以“级别”、“编制”等为由拒绝发放劳动者高温费。劳动者因高温而停工的,工资报酬仍然可以正常领取。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在高温天气里,用人单位对露天环境下的劳动者应当做好劳动防护,比如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工作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而此时不视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目前各地出台高温津贴文件的依据是出台于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而且各地规定的标准不一致,比如,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各地有“按月发放”和“按天发放”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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