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围绕税种类别进行,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等;二是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进行,如企业融资、证券投资、财产信托筹划等。在实践中,企业一般将两种筹划方式融合在一起,围绕不同的投资决策与不同的经营活动方式,对涉及的有关税种尤其是主体税种进行税收筹划,并选择最有利的经营活动方式,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使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
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
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①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③租赁期间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④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先垫支资金,避免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给企业资金平稳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
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队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等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收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下面从承租方和出租方两个万面进行分析。
一、承租企业的税收筹划
1.融资租赁和贷款购置两种方式选择
例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增设一条流水线,价值200万元,每年可增加利润80万元,残值10万元。该企业有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向固定资产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年租金40万元,租赁期6年;一是向银行贷款,期限6年,年利率为10%,分期付息一次还本。设备折旧情况相同,在此可不予考虑。(货币时间价值PVIF10%。6=0.565:PVIFA1O%。5=3.791:PVIFAl0%。6=4.355)。
租赁银行贷款
第1-6年第1-5年第6年
息税前利润808090
租金/利息402020
税前利润406070
所得税(33%)13.219.823.1
税后利润26.840.246.9
从上表可知,通过融资租赁,其税后利润的现值和为26.8×4.355=116.71万元;向银行贷款,其税后利润的现值和为40.2×3.791十46.9×0.565=178.90万元。表面上看,后者的现值要大于前者,但实际上后者因为第6年要支付200万元的贷款,所以银行贷款的现值应为65.9万元(178.9-200×0.565)。相比之下,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更合算。
2.集团内部通过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甲企业(出租方)和乙企业(承租方)属同一利润集团,乙企业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时期),所得税率为15%,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甲企业将年赢利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价值300万元)以租赁形式转给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租金水平符合公开市场原则),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0万元)。这样,甲企业就将60万元利润转移到乙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使集团税负减少了60×(33%-15%)=10.8万元,从而提升了集团利润率。如果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甲企业转移乙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划的效果就越好。
此外,在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通过租赁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某集团有甲、乙两公司,甲公司有乙公司所需的生产设备,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以出售的形式把设备转售给乙公司,其二是以每年收取一定租金的形式将设备租给乙公司,两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33%。采取租赁的方式,可使甲公司因设备出售在当年一次性实现的收益,通过租金形式分摊到多个纳税年度,从而降低了当年集团整体税负,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出租企业的税收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单位(一般指金融保险业)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秘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就存在着不同性质租赁企业以及不同租赁方式之间的税负比较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同样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收益额,其他租赁业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虽然金融保险业租赁税率(2002年为6%,2003年及以后为5%)比服务业租赁的税率(5%)高,但由于计税依据不同,一笔租赁业务究竟是归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还是归属于服务业征税,会造成税负的较大差别。因此,企业从事租赁业务事先必须充分考虑和筹划。
例如,某金融服务公司同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一项租赁业务合同,由该金融公司出资200万元购买化工企业急需的一条流水线,化工企业应向金融服务公司支付220万元的租金,残值10万元。在缴纳营业税时,该金融服务公司按照金融保险业将收益额30万元以6%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万元。但经税务机构检查发现,该金融服务企业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征税,即将流转额220万元以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1万元。因此,该金融服务公司必须补缴营业税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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